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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 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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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