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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署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貿易署作成許可。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貿易署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許可。 三、未經許可,更換陳列、展覽場所。 四、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有前項情形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貿易署於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已受理之申請案,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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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第3條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第4條本辦法所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一)臺灣區級之工業或輸出業…第5條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二、會展產業相關之…第6條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向貿易署申請許可。…第7條依前條規定向貿易署申請許可合辦專業展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臺灣地區法人、團體之資格證明。…第8條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一、已開放准許進口…第10條依本辦法申請合辦專業展覽者,不得申請政府經費補助。第11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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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