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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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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