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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7條

依前條規定向貿易署申請許可合辦專業展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臺灣地區法人、團體之資格證明。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之資格證明。 三、展覽會之中英文名稱、項目、規模及時間。 四、展覽預定辦理地點及展場使用同意書(函)。 五、展覽計畫書。 六、徵展計畫書。 七、展覽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方案。 八、處理突發性事件之緊急方案。 九、共同舉辦展覽之合作契約或合作協議書。 十、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簽訂之契約或具法律效力之合作協議書。 十一、其他經貿易署指定之證明文件。 貿易署受理申請後,認其文件有欠缺或須補正者,得定期間要求申請人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如須變更,應於展覽開展日二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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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關合辦專業展覽許可之業務,委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第3條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第4條本辦法所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一)臺灣區級之工業或輸出業…第5條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二、會展產業相關之…第6條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向貿易署申請許可。…第8條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一、已開放准許進口…第9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署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以詐欺、脅迫或賄…第10條依本辦法申請合辦專業展覽者,不得申請政府經費補助。第11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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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