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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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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