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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10條

郵政總局得設審查小組,審查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申請在臺展覽事項 ,並視需要邀請相關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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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交通部郵政總局(以下簡稱郵政總局)執行之。第3條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臺灣地區展覽。但集郵票品如係參加我國主辦由國際…第4條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應由臺灣地區集郵團體或其他相關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第5條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郵政總局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團體…第6條申請辦理展品輸入時,應依關稅法及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第7條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由申請團體敘明理由向郵政總…第8條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者,如有違反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時,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第9條郵展展品之文字說明應使用正體字。第11條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經許可輸入臺灣地區展覽者,申請團體應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於展覽結…第12條郵展會場發現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之買賣行為者,申請團體不得再申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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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