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 第12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12條

郵展會場發現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之買賣行為者,申請團體不得再申 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之展覽。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