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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 第4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應由臺灣地區集郵團體或其他 相關之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申請團體) 於郵展舉辦之日二個月前,檢具 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之姓名、職業、地址及聯絡 電話。 二、郵展計畫書:應載明郵展名稱、時間、地點、展品主題、展品目錄及 展品框數。 前項文件,申請團體應使用正體字詳實填寫,並提供有關文件。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或填寫失實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行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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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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