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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 得由申請團體敘明理由向郵政總局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郵政總局依前項規定同意延期者,應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財政部關稅 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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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