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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經許可輸入臺灣地區展覽者,申請團體應依關稅 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於展覽結束後,全數復運出口,並將有關復運出口 證明文件影本送郵政總局銷案。違者不得再申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 票品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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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