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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辦理展品輸入時,應依關稅法及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向海 關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其依限全數運出臺灣地區時,由海關退 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期由海關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 關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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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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