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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第5條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郵政總局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團體憑該同意函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 辦理展品之輸入、輸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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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