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10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 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 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強制出境者, 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一、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從事財…第4條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由其在臺邀請或接待單…第5條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應備左列申請文件二份:一、活動計畫書:須敘…第6條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專業資格及相關事項,審查小組由相關主管機關組成。第7條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主管機關得限制來臺人數。第8條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人,總停留…第9條邀請或接待單位於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第11條邀請或接待單位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其邀請或接待對象有前條第二…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