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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邀請或接待單位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其邀請或接待對象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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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