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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5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應備左列申請文 件二份: 一、活動計畫書:須敘明來臺理由、預定活動項目、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行程。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 六、邀請或接待單位之立案證明。 七、財金專業證明或服務證明。 八、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港澳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九、來臺團體名冊。 十、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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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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