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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主管機關得限制 來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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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