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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從事財金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 者。 二、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財稅、金融、信用卡、保險、證券、期 貨、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究等活動。 三、財金專業證明:係指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 件、著作或其他專業證明文件。 四、服務證明:係指大陸地發財金專業人士服務單位所開具之服務證明、 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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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