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3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 從事財金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傑出貢獻 者。 二、財金事務相關活動:係指有關財稅、金融、信用卡、保險、證券、期 貨、會計及其他有關事務之參觀訪問、會議或研究等活動。 三、財金專業證明:係指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 件、著作或其他專業證明文件。 四、服務證明:係指大陸地發財金專業人士服務單位所開具之服務證明、 敦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