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第9條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邀請或接待單位於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期間 ,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 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