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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邀請或接待單位於大陸地區財金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財金事務相關活動期間 ,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 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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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