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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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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