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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第8條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
第四條
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二、實地查核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依認可辦法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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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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