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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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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