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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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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