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第13條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 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規費。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 第12-4條看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