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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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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