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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依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在已有其他業者設立之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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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
第3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七萬元。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審查費:每…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
第10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價格計算方式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
第1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
第12-2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
第12-3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依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
第12-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
第13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
第1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看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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