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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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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