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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 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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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