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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輪流停供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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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