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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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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