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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來源數量不足,或天然氣運輸船船期延誤之原因,致其存量可用天數低於存量下限天數(以下稱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本辦法實施供應管制。 前項存量可用天數,以天然氣進口事業當日上午八時之可用存量為分子,前一年度日平均售氣量為分母計算之。 第一項存量下限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表示,四捨五入取小數一位;其公式如下: (前一年度事業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平均裝載量÷前一年度事業平均日進口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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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