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第12條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