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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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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4條
關於管制動員物資及業務,其他法令已規定審判機關及程序者,仍依其規 定,但情節重大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國家總動員會議決定,改由有軍法審 判權之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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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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