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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6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 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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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