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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所發之 命令者。 二、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 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所發管制之命令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發禁止之命令者。 五、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發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犯前項第五款之罪,其進出口之貨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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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