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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8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 二、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而拒絕使用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 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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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