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 第9條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9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怠於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三、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不為報告或試驗者,或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不為熟練技術員工之供給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半段規定,所 發之命令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