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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第1條

本條例稱軍機者,指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 前項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之種類範圍,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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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