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第14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