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第15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5條

計畫主持人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檢具歷次評鑑結果、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