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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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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8條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與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及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主管機關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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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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