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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第4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二)學生權益之維護。 (三)學生學習之發展。 (四)財務之透明健全。 (五)相關法規之遵行。 (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 (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二)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之規劃及運作。 (三)學生學習及研究之支持。 (四)財務之透明健全。 (五)相關法規之遵行。 (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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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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