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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及所具學歷核敘薪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教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在職死亡,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但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例,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第4條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第20條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其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並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規定…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第3-1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第4條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第5條本條例所稱本薪,為教職員依規定實領之本薪或年功薪。第6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殉職,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第7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三項所稱遺囑,依民法之規定。第8條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總統明…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第10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11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殮葬補助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第12條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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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