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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及
第九條
第三項所稱遺囑,依民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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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總統明…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
第3條
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第3-1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4條
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本薪,為教職員依規定實領之本薪或年功薪。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殉職,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第8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總統明…
第9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
第10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殮葬補助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 第6條
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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