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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從優議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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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