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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殉職,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情境,無從預先排除,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以致殉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以致殉職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執行職務時,或於辦公往返途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二、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指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生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二、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三項所稱遺囑,依民法之規定。第22條遺族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撫…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言。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第3條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第3-1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第4條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第5條本條例所稱本薪,為教職員依規定實領之本薪或年功薪。第7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三項所稱遺囑,依民法之規定。第8條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總統明…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第10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11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殮葬補助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第12條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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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