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教職員死亡,如不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撫卹者,基金管理機關應一次發還教職員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 前項所稱基金費用之本息,係指本人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而言。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