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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卹標準繼續給卹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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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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