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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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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