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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指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學齡前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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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