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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 二、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三、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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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